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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诺科膜结构 阅读量: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钢结构设计中容易违反的强条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实施后,以下原强条废止,但设计时应引起足够重视。)
● 第8.1.3条,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 第8.3.1条,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235/fay,二级不应大于80√235/fay,三级不应大于100√235/fay,四级时不应大于120√235/fay。
● 第8.3.6条,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 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 第8.4.1条,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235/fay;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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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1条,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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